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1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1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156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嘉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鈴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1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故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法官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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