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訴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0號原告傳真國際外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益煌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衛部法字第112002990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67條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公司之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指定送達代收人,應表明其送達處所。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審判長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