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32號原告 李鳴岐 上列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對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俞定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