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86號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87號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11號聲請人 劉娟吟
劉建德 劉璧瑄 (原姓名: 劉娟岑 )相對人 彭沁汝 關係人 林顥 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選任關係人 林顥承 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聲請人、聲請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業已具狀向本院為相對人彭沁汝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或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相關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駁回關係人林顥承擔任特別代理人的部分:
(一)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係屬家事事件法中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合先敘明。復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並無法定代理人,又未曾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恐有延誤訴訟之虞,因兩造為母子、女關係,又關係人林顥承雖與相對人無親屬關係,但熟悉兩造之家庭情形,且已取得家屬信任及同意,為此依法選任關係人林顥承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三)查聲請人聲請選任關係人為特別代理人,雖據提出親屬會議同意書、關係人林顥承身分證影本等件,惟未見關係人林顥承自己願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本院遂於109年6月10日通知關係人林顥承應於收受通知7日內補正同意書及依函文所列問題答覆(副本並送聲請人全體),該通知已於109年6月16日合法送達於關係人林顥承,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但是關係人林顥承迄今均未向本院提出任何的說明,此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2紙存卷可參,如此消極近乎漠不關心的態度,實在難以認為其會好好地為相對人處理事務補正,依前述規定及理由,聲請人聲請選任關係人林顥承擔任相對人的特別代理人,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應予駁回。
二、補正相對人非訟能力的部分: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亦有明文。再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為由,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等語,又本院於另案(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6號,即聲請人劉娟岑對其提出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審理時發現相對人幾乎無法言語,對於詢問姓名、是否認識在場之人、現在何處、現在民國幾年、這是什麼東西(拿一枝筆)、100-7、100-7-7等問題,因其先為不停搖頭、點頭及舉起右手等動作,後本院改以交付紙筆方式請其書寫,但其僅可正確回答部分問題、餘書寫錯誤(見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6號卷第71至75頁)。據此可知相對人應不具有非訟能力,而無法進行本件審理,其之程序能力既有欠缺,依法應先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或選任特別代理人,再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代為答辯,以能保障其權益,爰依前揭規定,定期間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例如蓋有本院收文章之聲請監護宣告書狀,舉例但不限),逾期如未提出,即駁回本件的聲請。
(三)如聲請人對本裁定之補正內容仍有不明瞭之處,例如何謂監護人、輔助人、特別代理人,其等在訴訟的地位或功能有何不同、其等有無資格之限制等等,則可以電詢本院家事服務中心【總機(00)0000000轉6176或6125】,或可選擇最近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本件裁定正本或影本)尋求諮詢或協助。
(四)特別提醒:⒈本件已經是第二次命聲請人補正,請聲請人在找尋人選時
,應特別注意與該人選確認細節,例如其是否有意願擔任、是否願意出庭陳述、是否知道擔任前開職務的法律效果、是否知道可以因為擔任該職務而得向法院請求酌定報酬(聲請人是否願意給付相關報酬應一併向該人選說明,或是該人選同意無償擔任,不請求開庭的車馬費或報酬等等)等等,且應注意相關的送達地址、聯繫方式及主動回覆法院等等,避免重新提出人選後,又出現類似不理會法院而有可能遭駁回的情形。
⒉本次聲請人所選任的特別代理人即關係人林顥承,聲請人
僅提供地址,並無留下電話號碼可以聯繫,本院以前述的函文寄送關係人林顥承多日未見回覆,本院也無法以其他方式聯繫。加以前開函文有寄送副本給聲請人,就是希望聲請人能提醒關係人林顥承儘速回覆(聲請人既然有辦法找到其擔任特別代理人,應該會有方法能透過其他管道聯繫),或與其討論是否要請求報酬等等的事宜,但本件似乎未見聲請人有積極與關係人林顥承聯繫等情。本院再次提醒聲請人,本院也非常希望能儘快開庭審理以解決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紛爭,但本院從前次的開庭、裁定補正及發函,已經數次告知聲請人相關的程序進行事項,這是法令規定的要求,全體國民均需要遵守,如果聲請人再不積極依法補正,則將可能會遭到以程序不合法為由而駁回的裁定。雖然聲請人可以重新聲請,但重新再來除了須再行繳納聲請費用外,且程序事項的規定仍需遵守(換言之,法院還是會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前述的程序事項),如此來來回回,對聲請人應屬非常的不利益。
⒊如果聲請人不能或難以理解本院裁定補正的內容,現在都
有免費的法律扶助或訴訟輔導的服務,聲請人如果經濟有困難都可以透過上開的服務來尋求協助;如果對於人選有困難,是否也可以透過縣市的社會局、村里長或法律扶助基金會來幫忙找尋自願的人選。此外,聲請人既然都有辦法繳納聲請費用,相信可能也有能力負擔將來選任後所生的相關報酬,既然聲請人不願意負擔相對人的扶養費用,則對於本件程序事項所生的勞費負擔,聲請人也可以考慮自行詢問稍懂法律之人,藉以評估費用是否值得或划算(因為將來獲得勝訴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利益,對比本件選任人選所可能支出的成本花費做比較),如果聲請人因為可以透過支付一些能負擔的費用,而使得整個事件能審理完畢,此是否值得或節省勞費,請聲請人審慎思量。無論如何,現在的困境就是因為前述的程序事項而卡關,以致遲遲無法開始進行實質的調查審理,本院對此也只能依法令規定,請聲請人在旨揭期日內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