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炳村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108年度偵字第717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本院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7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因細故欲與乙○○理論,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日下午4時30分,前往乙○○位在雲林縣○○鎮○○路○段○巷○號住處,接續將停放該處門口之丙○○、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普通重型機車推倒,致使上開機車如附表所示之零件遭到損壞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丙○○、乙○○。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丙○○、乙○○之指述。
㈢證人 林姿妤廖欽朝 之證述。
㈣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
1紙。㈤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
1紙。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8年11月22日雲警虎偵字第1080015917號函暨告訴人丙○○筆錄1份、大川機車行收據2紙。
㈦員警密錄器及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照片8張。
㈧刑案現場照片12張。
㈨員警密錄器及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1片。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4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惟此次修正之目的,係將原本必須援引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2項而提高一定倍數後之罰金數額,直接明定於刑法分則之個別條文中,從而省卻迂迴適用法律之繁瑣與不便,實質上並未變更此一犯罪類型之應刑罰性及其法律效果。是以此部分條文之修正,僅係將原有錯綜之法律規定化繁為簡,核與單純之文字修正無異,尚無關於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同一法理,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先
後毀損告訴人丙○○、乙○○如附表所示之機車零件,係基於同一毀損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侵害告訴人2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就其時空之密接程度而言,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接續犯予以評價。又被告以一毀損行為,同時毀損告訴人2人各自所有之物品,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手段及態度解決糾紛,竟僅因細故,
即以毀損他人物品之不法行為報復告訴人乙○○,並無端毀損告訴人丙○○之車輛,其行為極不尊重他人財產之所有權,且其輕易違犯刑罰之舉動,益徵其欠缺守法觀念,法治觀念過於薄弱,且未能與告訴人丙○○、乙○○達成和解,誠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衡酌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元,離婚,家中尚有胞姐、胞妹及1名未成年子女,暨告訴人丙○○、乙○○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偵查起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車號│遭毀損物品│數量│備註│├──┼────┼────────┼──┼──────┤│1│N6P-883│大燈組│1組│⒈告訴人 林文 │││(起訴書├────────┼──┤宏所有。│││誤載為│大燈開關總成│1組│⒉大川機車行│││M6P-883├────────┼──┤收據( 參雲林 │││號)│大燈泡│1個│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7175││││方向燈│2個│號卷第45頁)│├──┼────┼────────┼──┼──────┤│2│353-HEZ│外胎│1條│⒈告訴人郭家│││├────────┼──┤鳳所有。││││大燈總成│1組│⒉大川機車行│││├────────┼──┤收據(參雲林││││手鏡│2支│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7175││││煞車拉棉│1支│號卷第45頁)│││├────────┼──┤││││方向燈開關總成│1組││││├────────┼──┤││││後燈總成│1組││││├────────┼──┤││││前方向燈蓋│1個││││├────────┼──┤││││方向燈泡│2個││││├────────┼──┤││││後方向燈全組│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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