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號│備考││號││││(新臺幣)│││├─┼───────┼────────┼──────────┼───────┼─────────┼────────┤│1│世華電機工程行│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參萬貳仟元│JF0000000│(支票)│││(負責人 葉炳煌 )│作社南興路分社│││││├─┼───────┼────────┼──────────┼───────┼─────────┼────────┤│2│世華電機工程行│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肆萬元│JF0000000│(支票)│││(負責人葉炳煌)│作社南興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