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黃斯偉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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