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丁○
丙○○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即邁阿密旅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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