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03號聲請人 吳萬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同發國際房屋仲│陽信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100,000元│0000000│││介有限公司│中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