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許昶華 被告 王正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7月19日下午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桃園縣○○鄉○○路○段橋下處時,因無照駕駛而與訴外人 羅郁炳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發生碰撞,致羅郁炳傷重不治死亡;而系爭機車前曾由該車輛所有權人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於系爭車禍發生時尚於保險期間內,是原告於接獲書面通知,並派員向警方查證上情屬實後,即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給付標準之規定賠付羅郁炳之家屬計新臺幣(下同)1,600,120元。為此,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00,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係無照駕駛,惟僅係違反行政法之相關規定,而被告於系爭車禍中並無故意或過失之情事,故系爭車禍之鑑定單位即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被告無肇事因素,是原告本件主張顯屬無據,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於99年7月19日下午4時35分許無照駕駛系爭機車,沿
桃園縣○○鄉○○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壽福街與萬壽路2段交岔路口時,因訴外人羅郁炳所駕駛沿萬壽路2段外側車道由北往南(龜山往桃園)方向行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輕型機車未遵守號誌之指示由路口左側駛出,二車遂發生碰撞,羅郁炳因此傷重不治死亡。
㈡系爭車禍經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
果,認羅郁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未遵守號誌之指示為肇事原因;被告駕駛系爭機車無肇事因素,惟無照駕駛重型機車有違規定。
㈢羅郁炳因系爭車禍死亡後,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
規定,給付羅郁炳之家屬計1,600,120元(含死亡給付1,600,000元及醫藥費120元)。
四、兩造於本院10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協議簡化爭點為: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代位行使訴外人羅郁炳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無理由?如有理由,其金額應為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
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器腳踏車者,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按其情節裁處6,0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罰鍰;惟汽車駕駛人如係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則應依同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之罰鍰,此觀諸各該條文之規定即明。
㈡經查,系爭車禍發生時,被告係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系
爭重型機車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及被告之駕駛執照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30、46頁),且經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鑑定系爭車禍肇事責任歸屬時確認無訛(參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復為兩造於本院審理中所未予爭執,足見被告於系爭車禍發生時,應僅有汽車駕駛人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之違規事實,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
4款之規定裁處罰鍰,並非原告所指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器腳踏車致違反同條例第21條第1款第1款之情形,自與前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所定得代位求償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是原告尚無從逕依該規定代位訴外人羅郁炳對被告行使系爭車禍所致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
六、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600,1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順成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1923 號判決(101.11.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司桃保險調 字第 4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