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8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沙簡字第704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15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