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進鴻 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郭鐙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
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依聲請人陳報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4527萬2031元,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按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1/2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282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準此,於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代表公司之董事應即召開董事會為聲請宣告公司破產之決議,再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據此決議代表公司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是公司若未經董事會為聲請宣告公司破產之決議,逕由其代表人向法院為宣告破產之聲請,自屬於法不合(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破抗字第52號裁定可資參照)。茲命聲請人於提出10日內提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董事會決議聲請宣告破產之會議紀錄過院,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