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星瑋具保人曾一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一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曾一哲因被告曾星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本院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一○三年一月六日行準備程序時均未到庭,且拘提未果,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拘票(含報告書)等件在卷可參,足證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其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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