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59號原告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台北縣三重市三重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林森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4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