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7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於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依卷附戶籍謄本所載及原告本人所述,兩造於民國
六十四年間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南港區,嗣後被告於七十四年間亦係自上開住處離開,至今仍行方不明。是以本件兩造之共同住所及離婚之原因事實發生地均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利海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