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9號原告永承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雲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4,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薛德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