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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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9號原告永承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雲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4,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