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債權人 康陞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哲蓉 即 張金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