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4號原告 吳學周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利華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7,600元,尚欠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玉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