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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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GATAPIARONNELRILLONES 羅內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宏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