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調字第2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調字第2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甲○○相對人乙○○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26號因99年度少調字第46號過失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月珍書記官李書玨調解委員陳鸞嬌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整,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其給付以分三期,自民國9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起,按月於每月6日前,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均視為到期。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李書玨法官許月珍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書玨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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