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嘉萍附表:
一、請聲請人提出由雇用人所出具之今年以來每月薪資證明。
二、請聲請人提出近兩年內聲請人所使用之金融機構存簿帳戶明細,並詳細說明有其他投資(如股票、基金)?無投保保險?每月(年)應繳保費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