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債務人 駱寶玉 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王冠宇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028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4,073元及分期清償之年終獎金27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506,01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宏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週休2日,每日
工時8小時,日薪為680元,公司僅發放全勤津貼,伙食部分則由公司發放便當,便當錢由公司及員工各自負擔一半,加班並非公司常態,公司於中秋於發放禮品,年終獎金則須視老闆考核決定是否發放,金額至少為6,000元,債務人實領月薪資21,398元(已含工作薪資、公休薪資、全勤獎金,並已扣除勞健保費用682元),有宏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7日陳報狀所提債務人之薪資單、本院105年11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5年10月14日陳報狀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女王○鈞(民國00年0月00日生)、王△潔(00
年0月00日生)、王▽雯(000年0月00日生)均尚未成年,固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惟審酌王○鈞名下帳戶有相當存款、王△潔名下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具有相當解約價值,前開存款數額或保單解約價值均超逾兩名子女依其年齡而可得其他第三人贈與之壓歲錢或零用錢之積攢金額,該存款或保單尚非不得解約供作兩名子女日常生活費用使用,是債務人僅就其餘額不足部分負扶養之責,有 陳明 之必要。又審酌債務人配偶甲○○平均月收金額約3萬7千元,收入較債務人為佳,則依兩人收入比例,債務人主張分擔每名子女3分之1比例之扶養費用,亦即每月支出三名子女扶養費用共7,471元,尚屬合理,有債務人及其配偶、子女戶籍謄本、103年至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6日及同年月7日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10月21日回函、債務人105年4月8日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8,721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6年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22,449元【11,448+(7,334÷2)×3=22,449】,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每年度提撥年終獎金三分之一數額(即債務人自行預估每年度可領年終獎金10,000元,債務人同意提撥其中之3,336元用以清償債務,故每期清償金額為278元)列入更生方案各期平均清償。其復願將名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等全數提列於更生方案分72期清償完畢(原保單解約金加計存款總額應係293,273元,然為核計便利,債務人僅提列其中293,256元用以清償,故每期清償金額為4,073元),亦分別有債務人105年12月29日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12日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12日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14日函等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2年至10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293,273元(即保單解約金加計存款之總和)。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174,288元,有債務人105年2月4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卷宗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518,196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104及105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扶養費用之標準〈10,869元+(7,083÷2)×3〉×20+〈11,448+(7,083÷2)×3〉×4=518,196】,扣除後已無賸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506,016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除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及獎金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各項開支並非無撙節空間;債務人正值壯年,然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百分之13.4,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宏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日薪為
680元,依當月工作日數乘以日薪核算薪資,雙方並未約定保障月薪,固定週休2日,每日工時8小時,伙食部分係由公司發放便當,便當錢由公司及員工各自負擔一半,加班並非公司常態,公司於中秋於發放禮品,年終獎金則須視老闆考核決定是否發放,金額不定,債務人實領月薪資21,398元(已含工作薪資、公休薪資、全勤獎金,並已扣除勞健保費用682元)等語,有宏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7日陳報狀所提債務人之薪資單、本院105年11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佐,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及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質疑債務人薪資之真實性,然未能提供相關事證為憑,自無所據。且觀債務人同意於每年度提撥發放與否及發放金額均不定之年終獎金相當比例用以清償債務,其更生誠意應值嘉許。
㈡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收
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所列載全部開支18,721元於扣除子女扶養費用7,471元後,客觀上債務人自身可運用金額僅約11,250元,並未超逾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11,448元,則於該額度內,債務人當得依其個人需要而自由擇用款項,債權人亦應給予相當尊重,尚不得逕以個人主觀見解即指摘債務人所列膳食開支或電信開支數額失當,況觀債務人所列各項開支金額,俱無逾情之處,自不宜再強令其降低支出數額。本件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再降低生活支出並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㈢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實領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存款及年終獎金三分之一數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正值壯年及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其所提方案未盡力清償或質疑方案有欠公允,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項仁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7,028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存款、保單解約金4,073元及分期清││償之年終獎金278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775,257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506,016元。││4、清償成數:13.4%││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年總清償額│├──┼──────┼─────┼────┼────────┼──────┤│一│摩根聯邦資產│1,794,806│47.54%│3,341│240,552│││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國泰世華商業│873,390│23.13%│1,626│117,07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北富邦商業│330,914│8.77%│616│44,35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元大國際資產│509,628│13.5%│949│68,328│││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五│永豐商業銀行│240,487│6.37%│448│32,256│││股份有限公司│││││├──┼──────┼─────┼────┼────────┼──────┤│六│勞動部勞工保│26,032│0.69%│48│3,456│││險局│││││├──┴──────┼─────┼────┼────────┼──────┤│合計│3,775,257│100﹪│7,028│506,016│└─────────┴─────┴────┴────────┴──────┘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