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務人 黃士聿 即 黃皓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繪U伍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繪U壹仟陸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