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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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胡晏彰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