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甲○○被告乙○○
8巷8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事實」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另關於「金額未逾50,000元」,應更正為「金額未逾5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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