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56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丙○○
號甲○○
3號丁○○
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市永順里和平
425巷19之1號)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並於同年12月20日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錦昌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