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債權人 陳俊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吉茂高良瑾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吉茂、高良瑾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於聲請狀事實理由欄既自陳雙方約定之清償期為民國101年6月5日,是本件清償期尚未屆至,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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