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育暄 代理人 林彥苹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裕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2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4年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乙份在卷可查,其名下僅有車齡逾9年、95年出廠之台朔自小客車乙部,殘值無多,顯無變價計入清算財團之實益,經104年4月10日債權人會議到場之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同意,未到場之債權人亦無意見,另債務人到院亦表示無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及保險單(見104年4月10日調查筆錄),再經本院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債務人並無投保資料(見該公司104年4月20日壽字第1040059124號函)。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可證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經本院於104年4月23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