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69號
聲請人 廖貽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巫皓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13年9月2日」或「113年10月2日」?(因聲請事項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