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69號

聲請人 廖貽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巫皓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13年9月2日」或「113年10月2日」?(因聲請事項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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