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67號

聲請人 楊育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詩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票號CH580003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4年6月16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即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