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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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進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
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數罪,既經本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3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㈣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營利姦淫猥褻│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3、4月間至98│98年5月6日│98年6月6日│││年9月30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010、30931、3273││機關年度案號│4號、99年度偵字第729、9322號│├─┬────┼──────────────────────────┤│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更㈠字第36號││實││2019號│││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0日│103年2月1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325號││││228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12日│104年1月29日│└─┴────┴────────┴─────────────────┘┌──────┬────────┬────────┬────────┐│編號│4│5│6│├──────┼────────┼────────┼────────┤│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7月6日│98年8月6日│98年9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010、30931、3273││機關年度案號│4號、99年度偵字第729、9322號│├─┬────┼──────────────────────────┤│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更㈠字第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25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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