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字第4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偉齡 被告 鄭淑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