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8號聲請人 蘇雯英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柏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貳紙
三、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8號聲請人 蘇雯英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柏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貳紙
三、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