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96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參年。如附表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粘世村」署押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