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訴字第44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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