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宏選任辯護人張漢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宏選任辯護人張漢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