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劉林玉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名稱││││├──┼─────┼────┼─────────┼──┼───┤│001│第一金證券│双福證券│03-D0-00-0000000-0│1│4739.3│││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份有限公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