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16號原告日東商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星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4,627,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扣除原告已繳39,907元,尚欠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