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峻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峻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峻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月、1年、4月、10月、9月、(後述部分聲請意旨誤合載為2年8月)4月(4罪)、3月(5罪)、6月、2月、5月、5月,嗣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9年2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最後事實審為本院判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5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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