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 林梅枝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 許子熙
許文杰 黃啟 買 盧延根 盧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亡字第2號死亡宣告事件家事非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坐落於金門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辦理登記繼承及分割,然上開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之一為 盧裁治 ,而盧裁治已於民國69年8月19日死亡,其為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又其中被告 黃啟買 下南洋後已失蹤多年行蹤不明,為釐清黃啟買於本案中之權利義務,原告乃向本院就被告黃啟買部分聲請死亡宣告之判決,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亡字第2號死亡宣告事件受理中。因本件分割共有物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被告黃啟買,應以本院113年度亡字第2號死亡宣告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然該事件目前既仍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