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 吳綉英 被告 陳水蓮 (即 吳天啟 承受訴訟人)
吳庭葦 (即吳天啟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水蓮、吳庭葦為被告吳天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天啟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死亡,其配偶陳水蓮、子女吳庭葦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吳天啟之除戶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二親等關係、個人基本資料可稽(見本院外放禁閱卷)。爰依職權命陳水蓮、吳庭葦為吳天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