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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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丞鋒選任辯護人陳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四行「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之記載應更正為「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四行「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之記載,依據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暨照片、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他卷第27頁、第37至41頁、偵卷第19頁)應更正為「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而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