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77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劉東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年11月19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2,816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40,402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
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47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劉東麒46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41691│0000000000│11月20日起││九九│││元│582││││├──┼───┼─────┼──────┼──────┼───────┤│003│新臺幣│劉東麒46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140062│0000000000│11月20日起││點九九│││8元│58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