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 許子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陳麗玲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戶籍設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於中華民國88年5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麗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陳麗玲為聲請人之母,於民國81年5月26日外出後未再返家,此後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聲請對陳麗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陳麗玲於81年5月26日經申報失蹤後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前經本院裁定准對陳麗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申報期滿,未據陳麗玲陳報其生存,或知陳麗玲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陳麗玲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
三、本件陳麗玲係81年5月26日申報失蹤,計至88年5月26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