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3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尤澤亞

選任辯護人歐優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尤澤亞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尤澤亞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李偉銘 」(或「 阿彬 」)及其他不詳之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李偉銘」使用通訊軟體微信帳號「『PD』強勢回歸24hr營」張貼「(飲料圖案)(驚嘆號)(鳳梨圖樣)台中名產555(鳳梨圖樣)、1:400、5+1:2000、10+3:3800」、「漂亮大奶妹(火焰圖樣)品質保證絕對漂亮好抽跟你市面上的絕對不一樣!!1:1400、2:2600、4:4800」等文字,對不特定人散布暗示販賣毒品之廣告,經員警網路巡邏發現上開廣告,遂喬裝買家與「李偉銘」聯繫,談妥以新臺幣(下同)2600元購買愷他命1包並相約面交。尤澤亞則依「李偉銘」之指示,先於不詳時間,至南投縣草屯鎮加老南路79巷附近涵洞下拿取愷他命,再於民國113年2月1日23時許,抵達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以26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愷他命1包與喬裝買家之員警,並收取3000元(已發還員警),員警旋表明身分逮捕尤澤亞而販賣未遂,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尤澤亞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卷第19至25、83至86頁、本院卷第184、205、276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偵卷第15至1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至35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第39頁)、交易蒐證錄音譯文(偵卷第57至58頁)、被告手機頁面截圖(偵卷第61頁)、員警與微信帳號「『PD』強勢回歸24hr營」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63至65頁)、蒐證暨扣案物照片(偵卷第67至69頁)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且被告所販賣並經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310號鑑驗書存卷可考(偵卷第115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本案販賣毒品可賺取抽成200元至400元等語(本院卷第205頁),足見被告主觀上具有營利之販賣意圖無疑。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或「誘捕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種情形,因毒品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及共犯以微信對外散布販賣毒品之廣告訊息,並由被告將毒品攜至交易現場交付購毒者及收取價金,顯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惟本案實係員警實施誘捕而佯為買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是被告本次販賣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與「李偉銘」及其他不詳之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已著手於販賣毒品行為之實行,惟因交易對象無購買毒品之真意,實際上不能完成毒品交易而未遂,所生危害較既遂犯輕微,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被告雖於偵查中指認共犯「李偉銘」(偵卷第27至30頁),惟檢警並未因此查獲該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3年12月10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30044562號函文暨檢附之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41至243頁),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⒋辯護意旨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查毒品戕害國民健康至鉅,販賣毒品之情節尤重,被告明知販賣毒品為我國法律所嚴禁,猶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雖數量1包、犯行止於未遂,仍對社會治安產生相當影響,且被告本案販賣毒品未遂犯行,已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刑度已大幅減輕,依其整體犯罪情狀,客觀上並無縱宣告減輕後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毒品之禁令,為牟利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助長毒品流通,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販賣毒品常使施用者之經濟、生活地位發生實質改變,並易滋生其他刑事犯罪,影響社會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年紀尚輕,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愷他命之數量1包、對象1人、金額2600元、次數1次、犯行止於未遂,及被告 素行 (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7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愷他命1包,為被告本案販賣毒品之標的,且該包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已如前述,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同毒品,一併沒收。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手機1支,係供被告本案犯罪聯絡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08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電子磅秤1個,雖屬被告所有,惟其供稱本案並未使用、與本案無關等語(本院卷第208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電子磅秤與本案具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電子磅秤1個

本院卷第65頁113年度院保字第1573號編號1

2

iPhone手機1支

本院卷第65頁113年度院保字第1573號編號2

3

新臺幣3000元

已發還員警

4

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310號鑑驗書(偵卷第115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驗前淨重:1.7253公克

驗餘淨重:1.7088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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