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黃永勝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