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之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徐麗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