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50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君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相對人正確之姓名、住居所並補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簡易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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