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炳男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22日110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字第35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598號111年度豐簡字第151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2日111年3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598號111年度豐簡字第1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6日(已執畢)1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