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 賴誌祥 相對人財團法人 玫霖 健康休閒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玫霖健康休閒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原第2條,准予變更如修正後第2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係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係指財團依捐助章程所設置之董事、監事之組織成員不健全,董監事人數過多或缺額,致影響於財團目的事業之執行及會計事項之稽核而言。又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係指關於財團內部之職員之選舉、財產之用途、資金之存放、支出等關於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有欠缺。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與上開條文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之意旨,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玫霖文教基金會(下稱本件法人)之董事長,為簡化辦理業務項目,修正捐助章程第1條及第2條,經第8屆第7次董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並報經教育部以113年9月3日臺教社(三)字第1130081449號函許可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法人之董事長,屬民法第62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其提出本件法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對照表、教育部許可變更之函文、法人登記證書等為本件聲請,尚無不合。又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其中原條文第2條之內容,涉及本件法人財產之用途、支出,自屬與管理方法有關,且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及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條文,依法有據,應予准許。至其就原條文第1條之修訂,僅係有關本件法人名稱之修訂,依上說明,非屬於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之目的等事項之變更,只需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而無聲請法院裁准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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